关于我省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0-08-21 09:11 来源: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admin 点击: 次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南昌市、赣州市、宜春市、瑞金市、共青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六稳”工作 落实“六保”任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建办〔2020〕21号)精神,现将我省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及各地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并通过江西住建云平台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新的电子证书。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及各地不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本通知印发之日前,我厅及各地已受理的上述资质延续申请未审查公示的事项,不再进行审批。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重新核定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