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及考评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6-10-24 09:28 来源:江西建设监督网 作者:admin 点击: 次
赣建质监安字[2016]6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建筑安监站,省冶金、农垦安监站,省建工集团:
根据我厅《关于开展创建江西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活动的通知》(赣建安[2016]5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江西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示范工地)的申报及考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省安全示范工地的工程范围:
(一)设区市中心城区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县(市)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工程造价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桥梁、污水处理厂、净配水厂等工程,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轨道交通、隧道等工程;
(三)工程造价800万元以上的钢结构工程;
(四)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甲方单独发包的专项建筑装饰工程。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不得申报省安全示范工地:
(一)发生死亡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未办理安全与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的;
(三)使用国家、省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属淘汰设备设施的;使用超过规定使用年限起重机械设备的;
(四)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三、省安全示范工地申报及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安全示范工地由施工单位自愿申报,工程开工一个月内,由施工单位填写《创建江西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立项计划表》(见附件1),递交给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站,属地建筑安全监督站应加强对创建省安全示范工地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主体工程量完成到70%时,施工单位自评达80分及以上的,施工单位应填写《江西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申请表》(见附件2)及自评分表和有关图片,递交给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站;属地建筑安全监督站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考核评价,凡考核评价总分达80分及以上的,属地建筑安全监督站提出推荐意见,并将《申请表》及评分表递交给设区市建筑安全监督站;
(三)设区市建筑安全监督站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考核评价,凡考核评价总分达80分及以上的,设区市建筑安全监督站提出推荐意见,并将《申请表》及评分表递交给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
(四)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考核评价,考核评价总分达80分及以上的为省安全示范工地。
四、施工单位自评及各级建筑安全监督站考核评价均依据《江西省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要点(2016版)》(见附件3)。
五、各级建筑安全监督站均应建立专家库,每次组织考核评价时必须由3名(含3名)以上专家参加。
六、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定期发布一次“江西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名单,并在江西建设监督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正式行文公布并颁发证书。
七、省安全示范工地实行动态管理,对取得省安全示范工地荣誉以后,放松管理,降低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或发生死亡安全生产事故的,取消省安全示范工地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