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时间:2013-09-17 08:51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admin 点击: 次
市法制办日前就《北京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稽察机构举报本市重大项目管理和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依据《草案》规定,重大建设项目,是指纳入市、区(县)重点工程计划的建设项目,以及使用市、区(县)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市、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草案》还列明七项稽察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履行审批、核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其他有关手续情况;项目执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以及合同制的情况;项目资金落实、到位以及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情况;项目实际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概算等执行项目批复的情况;项目竣工验收情况;项目实现预期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的情况。
依据《草案》规定,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特派员由发展改革部门委派。稽察人员禁止干预被稽察单位的正常建设及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禁止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禁止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禁止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其他非法利益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稽察工作客观公正的行为。违规稽察人员将被追责。
如果稽察人员与被稽察单位或者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还应当回避。 依据《草案》规定,对于本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和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书面形式依法向稽察机构举报或者投诉。稽察机构应设置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网站和信箱,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及时处理。
一旦发现重大建设项目在建设和管理过程中违反国家或本市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发展改革部门可以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通报批评或者责令主要责任单位、主要责任人作出检查;暂停下达被稽察项目的政府投资建设资金,已下达的暂停使用;调整被稽察项目的政府投资计划;暂停被稽察项目执行;撤销被稽察项目;禁止参与政府资金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暂停被稽察单位同类新项目的审批。
如果被稽察单位存在拒绝、阻碍、威胁稽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人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情况和资料,销毁、隐匿、篡改或者伪造资料等行为的,且拒不改正,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相关责任人将被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