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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税率测算情况及相关分析

时间:2013-05-29 09:15 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admin  点击: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建安施工企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且理论测算结果显示,实行“营改增”后,企业平均减轻税负为83%。

但建筑企业的实际测算结果却与之大相径庭。

浙江省建筑业“营改增”调研测算的基本数据及分析

(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参与此次调研测算的浙江省建筑企业共26家,涵盖省内杭州、宁波、绍兴、嘉兴、湖州、台州、金华、衢州、舟山9个地区和浙建集团,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分,国有企业4家,民营企业22家;按企业资质分,特级企业6家,一、二级企业19家,三级(含本级)以下企业1家;按主营业务类型分,房屋建筑企业22家、市政工程企业2家、建筑装饰企业1家、交通工程企业1家。这些企业基本能反映浙江省建筑企业的实际税负情况。

经汇审,26家企业2011年经营总收入469.29亿元,其中计征营业税的经营收入425.62亿元(当地收入170.10亿元,外地收入255.52亿元),应缴营业税12.77亿元,应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50亿元,合计应缴营业税及附加14.27亿元。“营改增”后,企业应缴增值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

1.销项税税额测算

经测算,2011年销项税额42.30亿元。26家企业2011年由本企业自行完成的计征营业税的经营收入425.62亿元,按增值税率11%换算为不含税经营收入为383.32(425.62/1.11)亿元,销项税额为42.30(383.33亿元 11%)亿元。

2.进项税额测算

经测算,26家企业进项税额理论测算为42.34亿元,据实统计为19.02亿元,理论测算大于据实统计23.32亿元。(1)理论测算42.34亿元。2011年购入可抵扣的含税项目总计341.55亿元,按照进项税率17%、13%、11%、6%分别计算,按理论测算进项税额总计为42.34亿元;(2 据实统计19.02亿元。根据企业实际数据统计,2011年进项税额总额为19.02亿元;(3)据实抵扣率为理论测算的44.92%。以理论计算的进项税额占购入项目的12.39%(42.34/341.55),以实际统计的进项税额占购入项目的5.57%(19.02/341.55)。根据2011年建筑企业的实际情况,实际取得的进项税额抵扣率只能达到理论测算的44.92%(19.02/42.34)。

这是目前影响浙江省建筑业企业税负的一个关键问题,即实际取得进项税额发票远远低于理论测算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从26家测算企业看:劳务支出,理论测算可抵扣进项税4.38亿元,据实统计全额无法抵扣;外购商品混凝土,理论测算可抵扣进项税6.92亿元,据实统计只有1.60亿元,为理论测算的23%;外购其他辅助材料,理论测算可抵扣进项税4.99亿元,据实统计只有1.77亿元,为理论测算的35%;经营性设备租赁,理论测算可抵扣进项税0.88亿元,据实统计只有0.08亿元,为理论测算的9%;外购钢材,理论测算可抵扣进项税15.70亿元,据实统计只有11.35亿元,为理论测算的72%等等,这些都是影响进项税额抵扣的因素。

3.“营改增”后应缴增值税及附加测算

此次调研测算的26家企业,2011年按进项税大于销项税和进项税小于销项税分别计算,理论测算需缴税2.02亿元,据实统计需缴税26.07亿元,实际多于理论测算24.05亿元。(1)理论测算:按两种情况分别计算分析应交增值税及附加。

进项税大于销项税的有11家企业,这11家企业销项税额合计24.66亿元,进项税额26.50亿元,因为销项小于进项1.84亿元,差额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当期应缴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均为零。这11家企业的进项税额是26家企业进项税额总额的62.59%,由此可以判断,如果进项税发票控制得好,有近一半企业可以享受到增值税抵扣政策给企业带来的减轻税负的实惠。

进项税小于销项税的有15家企业,这15家企业销项税额合计17.64亿元,进项税额15.84亿元,销项税大于进项税1.80亿元,即为应缴增值税,同时应缴城建税7%为0.13亿元,应缴教育费附加0.09亿元,合计应缴增值税金及附加2.02亿元。(2)据实统计:据实统计发现,26家企业都是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为42.30亿元可抵扣19.02亿元,应缴增值税为23.28亿元,应缴城建税1.63亿元,应缴教育费附加1.16亿元,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26.07亿元。

以下为2011年调研测算的该26家企业“营改增”的税负情况分析:

1.根据上述测算数据,26家企业2011年实际计征营业税的经营收入为425.62亿元,应缴营业税及附加总计为14.27亿元,平均税负为3.35%(14.27/425.62);

2.增值税按理论测算,进项税抵扣后,本期应缴增值税及附加为2.02亿元,同时还有1.84亿元进项税额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增值税按据实统计,进项税抵扣后,应缴增值税及附加总计为26.07亿元,平均税负为6.13%(26.07/425.62)。

综上分析,增值税按理论测算企业税负是减轻了,但按据实统计测算,企业税负增加了2.78个百分点(6.13% 3.35%),比实际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还要多交11.8亿元,增加企业税负83%。如果将此次调研测算的26家企业2011年实现净利润5.02亿元全部用于补交增值税后,企业还将亏损6.78亿元。

按上述测算的数据,如仍保持这26家建筑企业2011年14.27亿元营业税及附加的税负水平,即税负率3.35%,那么此次调研测算的26家建筑企业的平均增值税税率应该为8.1%。

建筑安装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测算情况

(来源: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某工程局)

为测算分析建筑安装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该公司多次组织所属单位进行了认真测算和分析,以2009年~2011年3年建筑业生产经营数据为基础,按照单环节税改(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和全环节税改(建筑业相关产业均改征增值税)两种方案对未来可以作为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基进行了认真测算。

1.测算思路

⑴单环节税改。按照上海地区增值税改革方案提出的有关建筑业增值税改革税率(11%)以及相关政策,以建筑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计算确定销项税额;以建筑企业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表的成本数据,结合有关项目部实际取得税票的比例,分项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基及可抵扣进项税额,进而分析计算单环节税改方案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并按照内插法计算在不改变企业税负的情况下,单环节税改的合理增值税率。

⑵全环节税改。全环节税改的测算思路和单环节税改的测算思路基本一致,只是在计算确定税额、计算税基的方法上,结合有关定额资料并按照有关项目的成本习性以及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可能性等因素,采取了分析计算的方式。

2.单环节税改对企业税负影响的测算分析

为提高测算的准确性,我们重点选择了所属GL工程项目部,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票取得情况进行了核实、测算,以下将以该项目部实际情况作为样本,测算该工程局可抵扣进项税额,并计算、分析单环节税改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从GL项目部实际清查取得税票的情况看,由于建筑施工行业人工费比率相对较高,目前成本项目中能够取得增值税发票并用于抵扣的主要包括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中的部分维修费、燃料费和其他直接费用中的电费以及其他间接费用中的个别项目费用。企业取得的一般增值税税票(适用税率17%)的金额约占项目部总成本的32.21%,取得的6%征收税率的增值税发票(主要为商品混凝土等)的金额约占项目总成本的1.42%,取得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增值税发票金额约占项目总成本的0.53%。

按照上述取票比率,我们以企业近3年建筑施工业务板块的收入和成本数据进行了测算。按照11%的增值税率计算,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64.39亿元,可抵扣进项税27.99亿元,企业应缴增值税36.39亿元,在不考虑相关附加税种的情况下,对比目前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则需多缴纳税款18.93亿元,企业流转环节的税负增加了108.42%。这说明按照11%的税率实行建筑业单环节的税改,将大幅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

沿用上述条件,我们采用内插法对保持目前税负水平不变的增值税税率进行了测算,测算的结果为7.523%。

3.全环节税改对企业税负影响的测算分析如果完全改变现行税收体制,对建筑业上、中、下游各行业均实行增值税征税办法,则企业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基将有较大增幅。以该工程局近3年数据测算,未来可以作为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基可以大幅提高,预计将达到企业总成本的61%,其中企业取得的一般增值税税票(适用税率17%)的金额约占项目部总成本的41.6%,取得的11%的增值税票将达到13.7%,取得的6%征收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的金额约占项目总成本的2.3%,取得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增值税发票金额约占项目总成本的3.6%。

根据以上测算资料,建筑企业按照11%的增值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为64.39亿元,按照不同税率分项计算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40.87亿元,企业应缴增值税23.52亿元,对比企业目前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加了6.06亿元,预计企业流转环节的流转税负将增加34.7%。该测算说明,即使实行全环节税改,11%的增值税率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依然较高。

采用内插法对全环节税改情况下保持目前税负水平不变的增值税税率进行测算,测算的结果为9.72%。

相关分析

1.理论和实际两种调研测算结果之所以反差较大,主要是理论测算的方法脱离了实际,理论测算是以十分理想的税收环境为前提的,然而,这种理想的税收环境在建筑业中几乎是无法实现的。

2.模拟测算是以十分理想的税收环境为前提的,即假设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产品与服务的全社会各行业均实行了增值税征收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从事生产活动所购进的产品与服务,无一遗漏均能取得进项税发票;在进项税税率中,只有国家统一规定的17%、13%、11%和6%四挡,不存在小规模纳税人、简易纳税法、进项税比例扣除法以及诸如节能减排免税等优惠政策等实际问题,这也与实际情况相去甚远。

3.实际情况是建筑业存在着本行业的许多特殊性问题,而这些特殊性问题将给建筑业“营改增”的具体实施造成一系列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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