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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

时间:2019-08-30 16:31 来源: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admin  点击:

一、《指导意见》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老旧小区改造;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彻底改变粗放型管理方式,让人民群众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作出部署。7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和6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顺应群众期盼改善居住条件。

  2018年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把城市老旧小区改造作为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先行工程,今年省委书记刘奇,省长易炼红先后对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作出指示批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精神,研究制定该指导意见。

  二、确立四条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居民参与。既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又坚持以居民为主体,尊重群众意愿。

  二是以人为本,惠民利民。重点解决严重影响居住安全和居住功能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三是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改造工作,区分老旧小区不同情况,量身制定并优化改造方案

  四是创新机制,治管并举。创新老旧小区自治管理模式,实现小区后续管理的正常化、专业化,形成长效机制。

  三、提出四项主要任务

  一是明确认定范围。老旧小区是指城市、县城(城关镇)建成于2000年以前、公共设施落后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已纳入城镇棚改计划、拟通过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实施改造的棚户区(居民住宅),以及居民自建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等,不属于老旧小区范畴。

  二是界定改造内容。老旧小区改造主要包含小区面貌改观房屋功能改善、基础设施改造及居住环境改优四个方面。

  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改造内容清单和可操作的改造标准。纳入中央补助支持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项目,改造内容须包括对水、电、路、气4项设施中至少2项进行更新;或者虽未对水、电、路、气设施更新,但包括加装电梯。

  三是规范工作流程。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建立项目库;政府主导,结合居民意愿,商定改造内容、资金来源,因地制宜制定改造方案;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落实项目实施单位;完工后由实施单位组织街办、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共同验收。

  四是建立长效机制。完成改造后,积极推动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自治小组,小区管理和维护应由业主自行负责,鼓励引入物业管理,保障改造后的效果

  四、强化多项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市、县(区)政府对本地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负主体责任,县(市、区)级政府是组织实施主体,具体负责老旧小区改造组织、协调工作。

  二是合理安排任务。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的原则,统筹安排改造时序,科学编制年度改造计划。要优先改造群众改愿强烈,基础设施缺失或失养严重,特别是水、电、路、气等必要基础设施亟需更新的老旧小区。

  三是加强资金筹措。建立健全居民合理分担、单位投资、市场运作、财政奖补等多渠道可持续资金筹措机制。探索居民出资部分通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等方式筹集。鼓励探索政府、原产权单位、居民个人出资、捐资、捐物,参与老旧小区改造。

  四是严格任务考核。将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纳入全省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三年行动考核,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进行通报约谈。

  五是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全方位、多角度宣传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方法步骤和改造成效,宣传“共同缔造”理念,广泛发动群众参与。

  

附件: 关于推进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建城〔2019〕2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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