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7-22 10:25 来源: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admin 点击: 次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南昌市房管局、旧改办,九江市棚改办: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办保〔2019〕6号),我们制定了《江西省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2019年6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办保〔2019〕6号),为激励支持各设区市、各县(市、区)真抓实干,担当作为,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推动我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激励支持对象为年度棚改工作积极作为、成效明显的设区市和县(市、区)。
第三条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每年1月15日前,对照本办法附表《棚户区改造工作评分表》开展设区市本级自评及对所辖县(市、区)考评工作,经设区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可推荐1-2个县(市、区)作为激励支持对象,并将自评考评情况报告、《棚户区改造工作评分表》、设区市本级和所推荐拟激励支持的县(市、区)的评分证明材料分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第四条 各设区市在自评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真实地报告工作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在对所辖县(市、区)进行考评并推荐激励支持对象过程中,应当对照《棚户区改造工作评分表》各项考核指标,采取现场核查、查阅资料等多种方式,详尽核查了解有关县(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情况,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开展考评工作,不徇私舞弊,不走过场。
第五条 对在棚改工作中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经核查属实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存在重大或性质恶劣的违法违规问题的市、县(市、区),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组织人员对各设区市及所推荐拟激励支持的县(市、区)进行考核评定,同时参考巡视、督查、信访、审计反馈问题和国家、省政府、省有关部门通报表扬、批示肯定等因素,提出激励支持名单。经报省政府同意后,原则上确定3个设区市、10个左右县(市、区)作为激励支持对象。
第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对获得激励支持的设区市、县(市、区)将予以倾斜支持:
1.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时,对获激励支持的市、县(市、区)申报的计划和项目给予优先安排。
2.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时,对获激励支持的市、县(市、区)给予适当倾斜。
3. 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安排中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省级专项资金时,对获激励支持的市、县(市、区)给予适当倾斜。
4.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在向国家有关部委推荐激励名单时,从3个获省级激励支持的设区市中推选产生。
第八条 有条件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市级棚改工作激励支持办法,加大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区激励支持力度,增强激励效果。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西省住房保障工作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综[2010]57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棚户区改造工作评分表
附件:
棚户区改造工作评分表
工作事项 |
总分值 |
评分标准 |
分值 |
得分 |
此项不得分情况 |
评价 得分 |
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
40 |
开工和基本建成目标总任务按省政府要求按期完成(货币化安置和异地安置住房项目8月底前全面开工;就地安置住房项目10月底开工),同时各类棚户区开工目标分项任务按期完成。开工和基本建成总目标任务未按期完成的,每一类扣5分;各类棚户区开工目标任务没有按期完成的,每一类扣2分。 |
20 |
1.没有完成既定的年度开工或基本建成目标任务的;2.曾在巡视、督查、审计等工作中,或经媒体反映并查实虚报瞒报年度目标任务完成的。 |
||
开工和基本建成目标任务提前2个月以上完成(以12月份为准)。 |
10 |
|||||
开工目标任务总量在全省/全市内排名前5位。 |
5 |
|||||
年内棚改完成投资量在全省/全市内排名前5位。 |
5 |
|||||
棚改范围和标准制定和实施情况 |
20 |
合理制定并公布实施当地棚改范围和标准,得5分。 |
10 |
1.尚未制定并公布实施当地棚改范围和标准;2.曾在巡视、督查、审计等工作中,或经媒体反映并查实存在以下情况的:①将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打包纳入棚改;②将因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拆迁改造房屋的项目纳入棚改;③将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纳入棚改;④将房龄不长、结构比较安全的居民楼纳入棚改;⑤将棚改政策覆盖到一般建制镇;⑥将小区美化亮化、居民房屋外立面整治等项目纳入棚改。 |
||
制定并公布实施的当地棚改范围和标准中,对房屋简易结构、建筑密度、使用年限、房屋质量、安全隐患、使用功能、配套设施等方面制定2个(含)以上量化指标的。 |
10 |
|||||
棚改居民安置情况 |
15 |
因地制宜调整棚改货币安置政策。商品住房库存不足、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市县,及时取消棚改货币化安置优惠政策。 |
7 |
曾在巡视、督查、审计等工作中,或经媒体反映并查实存在以下情况的:①将商品住房库存不足、房价上涨压力大,没有采取取消棚改货币化安置优惠政策措施,仍继续推行货币化安置;②逾期未安置,补偿安置不合理,群众信访量大,导致负面舆情的;③棚改在建项目居民年度越级上访超过10次。 |
||
按合同约定应在评选年度内回迁安置的项目,全部完成回迁安置。尚未完成回迁的,每一个项目扣2分,扣完为止。 |
8 |
|||||
工程质量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
15 |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合格率低于100%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
5 |
曾在巡视、督查、审计等工作中,或经媒体反映并查实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 |
||
凡列入棚改计划的项目有1个以上在评选年度内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 |
5 |
|||||
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到位,没有影响综合验收和分配入住的项目。因配套设施影响验收和分配入住的,每一个项目扣2分,扣完为止。 |
5 |
|||||
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
10 |
在审计要求的时限内,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率达到90%以上。低于90%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
10 |
|||
附加 |
10 |
在国务院大督查中,城市因棚改工作经验典型,被通报表扬的,加10分;以省政府名义在城市召开了棚改现场会的,加5分;棚户区改造工作经验被国家有关部委、省政府或3厅委作为典型经验推广的,加5分。以上附加得分累计不超过10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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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
工作事项 |
总分值 |
评分标准 |
分值 |
得分 |
此项不得分情况 |
评价 得分 |
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
40 |
开工和基本建成目标总任务按省政府要求按期完成(货币化安置和异地安置住房项目8月底前全面开工;就地安置住房项目10月底开工),同时各类棚户区开工目标分项任务按期完成。开工和基本建成总目标任务未按期完成的,每一类扣5分;各类棚户区开工目标任务没有按期完成的,每一类扣2分。 |
20 |
1.没有完成既定的年度开工或基本建成目标任务的;2.曾在巡视、督查、审计等工作中,或经媒体反映并查实虚报瞒报年度目标任务完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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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和基本建成目标任务提前2个月以上完成(以12月份为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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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目标任务总量在全省/全市内排名前5位。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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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棚改完成投资量在全省/全市内排名前5位。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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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范围和标准制定和实施情况 |
20 |
合理制定并公布实施当地棚改范围和标准,得5分。 |
10 |
1.尚未制定并公布实施当地棚改范围和标准;2.曾在巡视、督查、审计等工作中,或经媒体反映并查实存在以下情况的:①将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打包纳入棚改;②将因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拆迁改造房屋的项目纳入棚改;③将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纳入棚改;④将房龄不长、结构比较安全的居民楼纳入棚改;⑤将棚改政策覆盖到一般建制镇;⑥将小区美化亮化、居民房屋外立面整治等项目纳入棚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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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并公布实施的当地棚改范围和标准中,对房屋简易结构、建筑密度、使用年限、房屋质量、安全隐患、使用功能、配套设施等方面制定2个(含)以上量化指标的。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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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改居民安置情况 |
15 |
因地制宜调整棚改货币安置政策。商品住房库存不足、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市县,及时取消棚改货币化安置优惠政策。 |
7 |
曾在巡视、督查、审计等工作中,或经媒体反映并查实存在以下情况的:①将商品住房库存不足、房价上涨压力大,没有采取取消棚改货币化安置优惠政策措施,仍继续推行货币化安置;②逾期未安置,补偿安置不合理,群众信访量大,导致负面舆情的;③棚改在建项目居民年度越级上访超过1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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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同约定应在评选年度内回迁安置的项目,全部完成回迁安置。尚未完成回迁的,每一个项目扣2分,扣完为止。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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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
15 |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合格率低于100%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
5 |
曾在巡视、督查、审计等工作中,或经媒体反映并查实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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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列入棚改计划的项目有1个以上在评选年度内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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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到位,没有影响综合验收和分配入住的项目。因配套设施影响验收和分配入住的,每一个项目扣2分,扣完为止。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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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
10 |
在审计要求的时限内,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率达到90%以上。低于90%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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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 |
10 |
在国务院大督查中,城市因棚改工作经验典型,被通报表扬的,加10分;以省政府名义在城市召开了棚改现场会的,加5分;棚户区改造工作经验被国家有关部委、省政府或3厅委作为典型经验推广的,加5分。以上附加得分累计不超过10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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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
说明:按照评分标准计算各工作事项得分,如存在任一“此项不得分情况”,则该工作事项的总评价得分为0;本评分表工作事项、分值设置等将根据每年度国家考评内容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