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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我厅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时间:2019-06-10 10:02 来源: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admin  点击: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江西省2019年省直有关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赣法府建办字〔2019〕3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具体责任,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取得实效,圆满完成抽查工作。

  二、科学合理制定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可以采取联合检查、集中检查的方式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在清单公布后10日内,录入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进行备案审核,并反馈至厅政策法规处。

  三、严格按照有关要求,通过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并在检查计划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查和结果录入工作。

  四、结合工作实际,对“一单两库”进行动态调整,整合随机抽查事项,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确保行政执法检查合法合规。

  附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24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抽查比例

抽查频率

1

房地产企业活动检查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订,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二次修订,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订)第四条第二款。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建设部令第95号第一次修订,建设部令第131号第二次修订)。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一次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第二次修订)第四条。

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第二款。

5.《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订)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6.《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令第8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令第29号修订)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7.《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一次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第五条第二款。

8.《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9.《江西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房地产开发企业、估价、经纪、物业企业

1.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

2.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业行为以及估价规范和标准。

3.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行为;

4.物业企业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5%-10%

每年1次

2

建筑市场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第一次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第二款。

3.《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订)第四条第二款。

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订)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5.《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项目参建单位和主要管理人员市场行为和到岗情况。

每个设区市3-5个在建项目

按住建部的工作安排进行。

3

建筑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检查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一次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第二次修订)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一次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二次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第三次修订)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筑企业

工程监理企业

资质和企业市场行为情况。

5%-10%

每年1次

4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标准活动管理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第五条、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第一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第四条。

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一次修订,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一次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二次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第三次修订)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

8.《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订)第五条第二款。

9.《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10.《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一次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第二次修订)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九条。

11.《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订)第四条第三款、第九条、第十条。

12.《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第三条第二款、第十条。

1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14.《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省政府令第217号)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设、勘察设计、图审、施工、监理、检测、物业等各方责任主体

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勘察设计和审查业务情况。

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3.各方责任主体执行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情况。

1.勘察设计单位5%-10%,施工图审查机构100%;

2.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针对1-2个国家标准进行抽查,覆盖到各设区市;

3.建筑节能检查0.3%-0.5%的项目。

每年1-2次

5

建筑工程、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及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五条第二款。

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第三条第二款。

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7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订)第五条第二款。

4.《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订)第四条第二款。

5.《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订)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条。

6.《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在建建筑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及施工单位

在建建筑工程、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设计质量、施工图审查质量、施工质量情况。

1%-5%

每年1次

6

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综合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

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发布,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5.《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2.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参建责任主体单位和执业(从业)人员。

1.各地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情况;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情况。

2.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情况;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情况。

3.项目参建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执业情况。

4.监督机构开展监督工作情况。

5.检测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检测活动情况。

随机督查4个设区市,每个设区市随机抽查4-6个在建工地

每年2次,6月和12月各抽查1次。

7

工程造价市场管理检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设区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程招标人或发包方

执行建筑工程项目“最高投标限价及成果文件”和“竣工结算成果文件”备案工作实施情况。

30%

每2年1次

8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检查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一次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二次修订)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2.《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订)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三第、第二十五条。

3.《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九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包括外省进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注册造价工程师

1.全省工程造价市场行为和秩序情况。

2.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市场行为和诚信情况。

3.全省工程造价市场中执业人员市场行为情况。

30%

每2年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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