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质申报工作每季度开展一次,我厅初审未通过的企业,如需再次申报,应按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要求重新提交申请。
二、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职称及建造师从业资格证书不得用于资质申报;退休人员超过65周岁者,其证书不得用于资质申报。
三、水利类专业涵盖水利水电、水工建筑、农田水利、工程水文、工程地质、水土保持、工程测量、机电及金属结构安装等8项。申报三级资质的企业,水利类中级职称总人数不低于10人,其中水利水电、水工建筑、农田水利等3个专业中级职称人数不得少于6人。申报二级资质的企业,水利类中级职称总人数不低于40人,其中水利水电、水工建筑、农田水利等3个专业中级职称人数不得少于24人,水利类高级职称总人数不少于8人,其中水利水电、水工建筑、农田水利等3个专业中级职称人数不得少于5人。
四、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非国有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第四条“非国有企业职称评审仅在工程、经济两个系列按本《通知》办理,其他系列以及工程系列中建筑设计与施工、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与制造、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医药保健等专业不得开展非国有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均应按国家统一规定评定专技术资格”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非国有企业高级工程师等3个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除工业与民用建筑、道路、桥梁、水利、矿山等工程技术,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与制造,医疗卫生及制药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专业之外,在非国有企业从事科研、生产技术及管理工作在职在岗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水利类非国有中、高级职称未开展评定工作。因此,今后凡是水利类非国有中、高级职称不得用于企业资质申报。
五、省外中、高级职称人员需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外来赣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办理资格确认后,方可用于资质申报。
六、按照人事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第十五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的精神,取得外省二级水利建造师执业资格人员不予认可。
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3]7号)规定,取得临时水利建造师执业资格人员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