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法出炉
时间:2019-08-09 14:00 来源: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admin 点击: 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方便居民生活,8月1日,赣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法正式实施。今后,该市将按照“政府指导、业主自愿,统筹兼顾、保障安全,简化手续、稳妥推进”的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办法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不改变既有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确保建筑结构安全、符合现行安全疏散等消防规范要求,应注重实用性,不得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且加装电梯位置应在原建设用地界址范围内。
按照要求,赣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住宅专有部分占住宅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本单元住宅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建设者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噪声、通行等不利影响。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与权益受损业主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通过下列方式筹集:按比例分摊,由业主共同出资,分摊比例自行协商,业主协商存在困难的,可向街道(乡镇)或社区申请调解;提取住房公积金,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可以提取业主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办法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涉及的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征收新增建筑面积地价款,免于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电网企业应免收(临时)接电费和电网增容费。
办法还明确,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给予财政资金奖励补助。其中章贡区奖励补助标准为每台20万元,奖励补助资金由市级和章贡区财政各承担50%,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南康区、赣县区、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财政资金奖励补助标准和具体办法由各区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奖补资金由各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