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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地下车库车位可申请登记 居民可获得不动产证

时间:2015-04-07 16:3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为规范城市地下空间建筑物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2日,南昌市房管局公布《南昌市城市地下空间建筑物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月1日起,有地下车库、车位等地下建筑物的居民,可到房管部门申请登记“地下不动产”,获得相应的不动产证。
    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发证
 
    根据规定,在南昌市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完成前,由市、县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地下空间建筑物登记,以及城市地下空间建筑物登记的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和发证等具体事务。
    地下建筑物分为结建地下建筑物和单建地下建筑物。结建地下建筑物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建筑物;单建地下建筑物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建筑物。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地下建筑物,申请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地下建筑物所有权初始登记: 结建地下建筑物应当与地面建筑物合并办理初始登记;单建地下建筑物的初始登记应当独立登记。
    地下公共停车场不得分割转让
    《办法》规定,地下建筑物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基本单元可以是地下空间整体,也可以是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依据规划审批内容确定。建筑区划内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地下车位,在设置固定界限后,方可作为基本单元申请地下建筑物所有权登记。
    房屋登记机构办理地下建筑物登记的,应当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中注明“地下建筑物”。
    地下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公共配套建筑,不得办理分割登记和分割转让。
    地下车库车位应先满足业主需要
    房地产开发企业合法建造的地下建筑物应当经初始登记确认权属后方可销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下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买卖双方应当持网上打印的地下建筑物买卖合同,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建筑区划内地下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因买卖、互换、赠与等原因申请转移登记的,受让人应当提交为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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