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房屋抵押登记不再需要土地证
时间:2013-09-05 10:48 来源:江南都市报 作者:admin 点击: 次
《江西省房屋登记条例》下月施行 专家解析要点
《江西省房屋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昨日,记者采访了解到,南昌市房管部门9月2日专门对此《条例》邀请法学专家对要点内容作出解析。
房屋登记实行实名制
《条例》规定,房屋登记应当实行实名制。即申请人应当使用真实的中文姓名或者名称申请登记。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外文证明文件与中文译本不一致的,以中文译本为准。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这就改变了以往一本房产证上有多套成套住房的情形。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条例》规定,共有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和其他登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在此,相关人士也提醒广大市民,如果你们的家庭存在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房屋所有权,但仅有一方申请房屋登记的情形,另一方应当立即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追加登记。《条例》实施后,就能够更好地确保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权属安全。
另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
个别情形可单方申请登记
根据《条例》,一般情况下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所有权初始、变更登记;因房屋灭失、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的所有权注销登记;权利人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已取得房屋权利的登记;因继承、受遗赠已取得房屋权利的登记;因协议离婚已取得房屋权利的登记;商品房已办理了所有权初始登记、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或者预告登记且全额交纳了房款,但房地产开发企业消亡且未按照约定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届时,购房者碰到已全额交纳了购房款,但开发商未给其办理产权登记就“消失”的情况,也不用担心无法登记。
申请抵押登记不再需要土地证
以往的登记制度规定,房地产抵押贷款必须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双证齐全。但由于历史原因,南昌市住宅房屋办理土地分割证的极少,这就限制了百姓融资渠道,影响了个体经济和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发展。
针对这一情况,《条例》规定,申请抵押权登记不再需要提供土地使用证或者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证明。10月1日以后,居民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房管部门公示的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