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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评价的通知

时间:2015-08-17 10:37 来源:省推进新型城镇化领导小  作者:admin  点击:

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全省新型城镇化发展指导,提高城镇化发展质量,今年4月,省推进新型城镇化领导小组印发实施了《江西省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评价指标(试行)》(赣城镇化[2015]1号)。经研究,定于8月中旬至9月中旬,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全省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评价工作,对各地上报的城镇化发展数据进行客观评价,对发展质量不高、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及时预警,并形成质量评价报告报省政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

    中央和全省城镇化工作会议以来,大力提高城镇化发展质量已经成为我省城镇化发展的基本导向和工作重点。在省委十三届十一次全会上,强卫书记提出了要坚定不移推进绿色城镇化,这对我省城镇化发展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次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评价,是对2014年以来全省城镇化发展情况的一次全面、系统和客观的检阅和评估,评价结果将对下一步制定全省城镇化政策、推广改革试点、提升发展质量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希望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及时部署落实好本次评价工作。各地新型城镇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牵头部门,要组织、调度和协调好相关部门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数据和佐证材料,组织专人对采集的数据和材料进行梳理,按照“赣城镇化[2015]1号”文件的要求进行填报。

二、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可靠

    本次评估工作,涉及部门较广、数据较多、时间较紧,并且有部分指标是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要求新设置的。希望各地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每一个填报的指标数据都要仔细校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备。定量指标要尽量采用统计部门或相关专业部门公布的年鉴、年报或公报等数据。定性指标可在各地自评的基础上,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客观真实地进行自评打分。我办将征求省直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对各地自评分进行综合评价。

三、建立质量评价长效机制

    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评价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常态性和长期性的工作。各地要利用本次评价,加快建立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评价指标信息平台或系统,通过平台或系统采集和填报数据或材料,加强部门间信息和数据的交流,实现数据互联共享,形成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评价的长效机制。

    请各设区市于8月25日前确定该项工作的联系人并报我办,于9月15日前完成市本级及所辖县(市)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指标调查表(需当地政府盖章)填报并(含电子版)报我办。

    联系人:伍锡论  殷亦琼  86202287  86222769(传真)

     电子邮箱:jxsjstgh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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