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5-07-23 16:38 来源:江西省建设厅 作者:admin 点击: 次
赣建审批〔2015〕73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集团公司):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资质许可权限
(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初审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3、涉及多个专业的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及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4、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为省直管试点县(市)的,由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3、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4、施工劳务资质;
5、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二、关于资质许可程序
(一)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对后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企业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资质,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4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审批时间不含专家评审、现场勘察、公示以及企业陈述补充材料和投诉举报调查处理时间。
(三)企业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或初审的资质,其中,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资质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理后,征求同级相关专业部门意见,相关专业部门应在14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注册地在我省的中央驻赣企业、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和其他省直厅(局)下属企业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或初审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由省直厅(局)或上级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
(五)企业申请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按照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和审批。由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其申报、许可程序由各地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关于资质证书延续与变更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原资质申报途径和程序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内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作出决定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二)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三)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四)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按原资质申报途径和程序申请资质证书变更,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或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由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依法另行规定。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五)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按原资质申报途径和程序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六)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按原资质申报途径和程序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省级或行业报纸、资质许可机关网站发布遗失声明。
四、关于申报材料
(一)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换证、简单变更、遗失补办证书,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分别按照以下有关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A、首次申请(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5、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6、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7、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9、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1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1、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2、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3、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首次申请劳务资质的,可不提供)。
(备注:企业申报人员中技术工人为全资或控股劳务企业人员的,应提供其全资或控股劳务企业经工商部门备案的章程复印件。)
B、增项申请(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4、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5、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6、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8、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9、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0、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1、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2、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备注:企业申报人员中技术工人为全资或控股劳务企业人员的,应提供其全资或控股劳务企业经工商部门备案的章程复印件。)
C、升级申请(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4、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5、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6、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7、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9、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1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1、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2、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3、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不提供,但属非政府资金投资的省内项目,应提供《建设工程直接发包情况告知表》);
14、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复印件;
15、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复印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16、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复印件;
17、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复印件。
(备注:企业申报人员中技术工人为全资或控股劳务企业人员的,应提供其全资或控股劳务企业经工商部门备案的章程复印件。)
D、延续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证书有效期的)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5、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6、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7、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8、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9、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10、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11、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2、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3、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备注:企业申报人员中技术工人为全资或控股劳务企业人员的,应提供其全资或控股劳务企业经工商部门备案的章程复印件。)
E、换证申请(按新的资质标准申请换证的)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含变更页)复印件;
5、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6、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7、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8、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9、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10、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11、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2、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3、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备注:企业申报人员中技术工人为全资或控股劳务企业人员的,应提供其全资或控股劳务企业经工商部门备案的章程复印件。)
F、简单变更申请(企业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6、工商部门出具的《公司变更通知书》。
(备注:企业技术负责人变更的,不需要提供工商变更证明文件,但需提供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及申报前三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G、遗失补办申请(企业遗失资质证书,需补办资质证书的)提交以下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4、在省级或行业报纸,或者在资质许可机关网站发布的遗失声明。
H、重新核定申请(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后涉及资质重新核定办理的)按以下情况及要求提交材料:
1、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6)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7)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8)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9)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10)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1)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12)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13)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4)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5)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6)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件;
(17)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8)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备注:1、企业申报人员中技术工人为全资或控股劳务企业人员的,应提供其全资或控股劳务企业经工商部门备案的章程复印件;2、涉及企业跨省变更的,还应提供企业迁出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3、涉及企业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的,还应提供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4、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资的或由外资变为内资的,还应提供外商投资批准证书或该证书注销证明。)
2、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
a、跨省变更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
(2)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8)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省迁出证明;
(9)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10)企业迁出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11)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b、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
(2)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8)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省迁出证明;
(9)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10)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件;
(11)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2) 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备注:1、涉及企业跨省的,还应提供企业迁出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2、涉及企业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的,还应提供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3、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资的或由外资变为内资的,还应提供外商投资批准证书或该证书注销证明。)
c、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
(2)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8)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9)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件;
(10)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1) 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备注:1、涉及企业跨省的,还应提供企业迁出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2、涉及企业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的,还应提供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d、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
(2)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8)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9)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10)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件;
(11)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12)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备注:1、涉及企业跨省的,还应提供企业迁出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2、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资的或由外资变为内资的,还应提供外商投资批准证书或该证书注销证明。)
e、企业外资退出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
(2)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8)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9)外商投资批准证书注销证明。
(备注:涉及企业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的,还应提供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二)由我厅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企业应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企业应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二套,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材料二套。
(三)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材料较多按顺序分册装订),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企业主要人员、工程业绩附件材料顺序应与申请表上填报顺序一致。
(四)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
(五)企业的申报材料必须使用中文,材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化网上申请与审批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企业主要人员
(一)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人员。
(二)对职称人员中相关专业的考核,依据《标准》中各类资质“注”中所列专业进行考核。如职称证书不体现专业可提供毕业证书说明。
(三)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年龄不足60周岁但企业已不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含内退和正式退休人员),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考核。
(四)企业主要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受聘或注册的,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考核。
(五)关于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岗位证书。
1、凡是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外公布颁证机构名录中的颁证机构所颁发的人员证书并可从其门户网站查询证书真伪的均予以认定。
2、施工员、质量员等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各专业均认可,但安全员是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C类人员)”。
3、凡可在我厅门户网站上可查询的人员证书,无需提供纸质材料,以网上查询的人员为准。
4、企业以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作为企业主要人员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劳务企业必须具备施工劳务企业资质。
六、关于工程业绩
(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和个人工程业绩须符合《标准》对业绩的要求。
(二)企业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个人业绩,是指该人员担任相应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以注册建造师身份担任项目经理的业绩。
(三)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资质的工程业绩,须进行逐一核实。具体核查办法我厅将另行制定。
七、关于换证工作
(一)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标准》、《实施意见》及本通知要求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特级资质证书暂不换证)。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2017年1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具体换证办法及安排由我厅另行制定。
(二)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应在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完成后再提出申请。
八、关于过渡期内承包范围
(一)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按照《标准》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其中:
1、按原标准取得被合并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按照《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2、按原标准取得被并入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
3、按原标准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相应工程。
4、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别按《标准》中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5、按原标准取得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防腐保温工程、电子工程等三级资质的企业,按《标准》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
6、按原标准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按《标准》中施工劳务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劳务作业,不再划分类别和等级。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在承接业务时只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九、其他
(一)对于原标准中被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7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专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再作资质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时,应将上述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且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企业。
拆除作业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
(二)对于原标准中并入了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高耸构筑物、电信、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12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工程承发包过程中,可按工程性质和规模由具有相应类别和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其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由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车站建筑由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
(三)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仍按《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0〕210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承包范围第4条改为“取得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
(四)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相应工程范围的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但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施工,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担。
(五)企业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按《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1月21日原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赣建建〔200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