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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5-07-23 16:26 来源:江西省建设厅  作者:admin  点击:

赣建审批〔2015〕74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集团公司):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住房城乡建设部、我厅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依法核发的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须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换证(特级资质证书暂不换证)。
 
二、申请换证原则
 
    (一)企业申请换证,应根据已有建筑业企业资质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资质许可权限,分别向不同的许可机关一次性全部提出换证申请,并按照资质许可权限分别制作申报材料按程序申报。企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选择低于原资质等级向相应的许可机关申请换证。如:企业同时具有部、省、市三级机关许可的资质,对同一发证机关许可的资质必须一次性提出换证申请;企业有一个以上总承包类别一级资质,其中一个或若干个资质低于原资质等级申请换证,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省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二)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不满足《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企业可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三)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
 
    (四)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可申请《标准》中同类别同等级资质换证,其中:
 
    1、按原标准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园林古建筑、机电设备安装、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附着升降脚手架、送变电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名称变更后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2、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设备安装、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3、按原标准取得高耸构筑物、电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1项低于原资质等级并入的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资质换证;其中,按原标准取得堤防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也可申请不高于原资质等级的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4、按原标准取得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一级及以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换证。
 
    5、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相应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6、按原标准取得公路交通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不分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相应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7、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三、换证程序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除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不含民航)审查的资质外,换证审查工作委托我厅负责实施。
 
    1.企业应按《实施意见》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同时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下载安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加盖企业公章后,与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2、企业换证申报材料,经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对同意后,报我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注册地在我省的中央驻赣企业、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和其他省直厅(局)下属企业,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核对同意后直接报我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同时,各地、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填写本地区、本部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审查情况汇总表》,并附全部企业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旧版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1份),随上报文一并报我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对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或《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审查情况汇总表》中资质内容与原有资质对应关系不符合《标准》和《实施意见》规定的企业,其换证申请将不予受理。
 
    3、我厅对企业换证申报材料完成审查后,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审查情况汇总表》及全部企业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旧版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1份)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4、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根据我厅的审查结果,对企业的注册人员数量进行复核,满足《标准》要求的企业,颁发新版资质证书,不满足《标准》要求的企业,不同意其换证申请。
 
    5、鉴于住房城乡建设部2016年12月1日起停止受理本条所涉企业资质换证申请,2016年10月1日起,我厅停止受理本条所涉企业资质换证申请。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等方面的资质,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所属单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其换证审查工作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实施,按《规定》、《实施意见》及我厅《转发住房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建审批〔2015〕73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1、企业换证申报材料,经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对同意后,报我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注册地在我省的中央驻赣企业、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和其他省直厅局下属企业,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核对同意后直接报我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2、鉴于住房城乡建设部2016年9月1日起停止受理本条所涉企业的换证申请,2016年7月1日起,我厅停止受理本条所涉企业的换证申请。
 
    (三)我厅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其换证审查工作由我厅组织实施。
 
    1、企业换证申报材料,经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我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注册地在我省的中央驻赣企业、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和其他省直厅(局)下属企业,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直接报我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同时,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填写本地区、本部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审查情况汇总表》,随上报文一并报我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2、我厅对企业换证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将在我厅网站(www.jxjst.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满足《标准》要求的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满足《标准》要求的可在公示期间按规定的程序上报陈述补充材料(仅限一次)。未通过审查的企业,可在换证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申请;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的,只能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3、2016年11月1日起,我厅停止受理本条所涉企业资质换证申请。
 
    (四)不在上述范围的资质,向设区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四、时间安排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 我厅分8个批次受理。受理时间分别为2015年7月、9月、11月及2016年1月、3月、5月、7月、9月的25日至3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且有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等方面的资质,换证申报材料应在2016年6月30日之前批次上报我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二)我厅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我厅分8个批次受理。受理时间分别为2015年8月、10月、12月及2016年2月、4月、6月、8月、10月的25日至30日。
 
五、换证申请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含变更页)复印件;
 
    5、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6、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7、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8、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9、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10、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11、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2、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3、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备注:企业申报人员中技术工人为全资或控股劳务企业人员的,应提供其全资或控股劳务企业的章程复印件。)
 
    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详见赣建审批〔2015〕73号文。
 
六、过渡期有关规定
 
    自《规定》颁布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企业换证前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地址(本省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按原标准审查,仍颁发旧版证书;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并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所列简化审批手续情形的,按原标准审核并颁发旧版证书。取得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提出换证申请。
 
七、有关要求
 
    (一)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暂不换证。企业申请特级资质的,仍使用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中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爆破与拆除工程等8个专业承包资质不换证,2017年1月1日起自动失效。
 
    (三)已取得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但资质证书副本未载明承包内容的,企业可根据实际从事业务及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情况选择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承包内容申请换证。
 
    (四)企业应如实填报换证申请,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企业,将不予换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我省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应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新版建设工程企业证书打印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地址:www.mohurd.gov.cn/docmaap)进行打印。
 
    (六)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原有资质必须全部按要求先换证后再提出升级、增项申请。
 
    (七)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其换证工作的有关具体实施程序和要求可参照本通知制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时间紧,工作量大,请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内部管理,认真组织实施,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保证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换证工作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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